10月24日,記者在財政部網(wǎng)站上了解到,此次資源稅改革僅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稅負水平,改革后均按照銷售價格的5%計征;
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的稅率標準暫時未做調整。
財政部是在發(fā)布于官網(wǎng)的《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為稅司有關負責人就資源稅改革有關問題答記者問》一文中明確這一問題的。
除此之外,本次資源稅改革統(tǒng)一了內外資企業(yè)的油氣資源稅收制度,取消了對中外合作油氣田和海上自營油氣田征收的礦區(qū)使用費,統(tǒng)一改征資源稅。
對于此前市場對資源稅改革是否會加重消費者負擔這一問題,財政部則表示資源稅稅率的提高并不會對相應油氣產品形成價格傳導,因為不會增加消費者負擔。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稱,目前,我國
原油價格與國際原
油價格接軌,主要根據(jù)國內各類原油所掛靠的國際市場相關品種的原油價格確定。影響國際原油價格的因素主要有國際市場供求關系、美元走勢、地緣風險、國際炒作等。在此定價機制下,國內資源稅的調整不會影響原油價格水平,影響的只是原油開采企業(yè)的利潤水平。國內
成品油實行與國際原油價格有控制地間接接軌,調整原油資源稅稅率不會影響成品油價格,不存在價格傳導,因此,不會增加煉油企業(yè)及消費者的負擔。
天然氣方面,國內天然氣實行政府指導價,目前,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為每千立方米1155元,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后,仍執(zhí)行這一基準價格,因此,不會對用氣企業(yè)和最終消費者使用的天然氣價格造成影響。
從新疆及整個西部地區(qū)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情況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后,確實沒有對原油、成品油及天然氣價格造成影響。
財政部在文中提到,未來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xù)研究推進其他資源品目資源稅改革,條件成熟時將逐步擴大從價定率計征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水平,以充分發(fā)揮資源稅的調節(jié)作用。
10月10日新華社消息稱,國務院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后的條例規(guī)定,原油、天然氣稅率均為銷售額的5%-10%,新規(guī)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